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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专票,是否早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时间,就不能抵扣呢?

发布时间:20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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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2210月成立(取得营业执照),202211月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近期被通知有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2210月的进项不得抵扣,要求做进项转出,更正申报,那么就会产生滞纳金的问题。



问:企业成立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么?必须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取得的专票才能认证抵扣么?

企业成立的时间是营业执照的取得时间,营业执照取得之后到税务登记之间还有一段时间差。

有人也许会问,今年注册的企业,为什么拿到执照就说要报税呢,因为工商流程改革后,走线上注册流程的话,会一并把核税勾选掉,成立日即税务核定日。
但,往年注册的企业,税务核定事项是需要主动去申请的,而且,也有企业取得执照后,迟迟不去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差还比较长。
这段时间内也会发生经营支出,当然可以取得发票,有时也会取得专票,没有问题。

但问题是,专票的开具时间早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时间,就不能抵扣么?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专票要想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发票的开具时间在税务登记之后
二是,未取得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该企业的这张发票的开具时间是在税务登记生效的时间之前,故此,才被要求更正申报。

那么,如果某企业先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也是要满足这个前提才可以考虑认证进项税,具体可查阅: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一般纳税人后是否可以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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