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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友软件GMP实施与认证指南,设备选型及安装

    发布时间: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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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设备选型及安装

    一、         设备的选型和设计

    1.   设备的选型和设计应满足生产规模及生并工艺的要求;用于制剂生产的配料、混合、灭菌等主要设备和用于原料药精制、干燥、包装的设备其容量应与生产批量相适应。

    2.   洁净室(区)内的设备,应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设计和选用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结构简单,需要清洗和灭菌的零部件要不得易于拆装,不便拆装的设备要设清洗口。设备表面应光洁,易清洁。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内壁应光滑、平整、避免死角,易清洗,耐腐蚀;

    (2)         凡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内表层应采用不其反应,不释出微粒及时不吸附物料的材料;

    (3)         设备的传动部件要密封良好,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4)         洁净室(区)内使用的设备尖尽量密闭,并具有防尘、防微生物污染的措施;

    (5)         无菌作业所需的设备,除符合以上要示外,还应满足灭菌的需要。

    3.   对生产中发尘量大的设备如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衣等设备应附带防尘围帘和捕尘、吸粉装置;以除尘后排入大气的尾气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干燥设备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出风口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5.   洁净室(区)内应尽量避免使用敞口设备,若无法避免时,应有避免污染措施。

    6.   无菌药品生产所使用的灭菌柜宜采用双扉式,并具有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其容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7.   无菌药品生产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输送泵等应采购员用优质耐腐蚀材质,密封垫宜采用硅橡胶等材料。

    8.   无菌制剂生产中使用的封闭性容器应用蒸汽灭菌,宜在原们清洗、灭菌。

    9.   应设计或选用轻便、灵巧的物料传送工具(如传送带、小车等);不同洁净级别区域传递工具不得混用;1万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其他较低级别区域。

    10.设备的自动化或程控设备的性能及准确度应符合生产要求,并有安全报警装置。

    11.不得选用可能释出纤维的药液过滤装置,否则须另加非纤维释出性过滤装置,禁止使用含石棉的过滤装置。

    12.设备外表不得采用易脱落的涂层。

    13.       洁净室(欧)内使用或加工铁燃易爆介质的设备既满足洁净要求又要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14.       设备设计合理,驱动平稳,无明显震动;洁净室(区)内的设备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

    15.       选用的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器、衡具等的适用范围和精密度符合生产的质量要求。

    16.       设备的设计或选用应能满足产品验证的有关要求,合理设置有关参数的测试点。

    17.       青毒素等强致敏性药物、某些甾体药物、高活性、有毒害药物的生产设备必须专用。

    二、         设备的安装

    1.   设备布合理,其安装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安装间距要便于生产操作、拆装、清洁和维修保养、并避免发生差错和交叉污染。

    2.   设备穿越不同洁净室(区)时,除考虑;固定外,还应采用可靠的密封隔断装置,以防止污染。

    3.   洁净室(区)内的设备,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宜设地脚螺栓。

    4.   对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分别采用消声、隔振装置,改善操作环境。

    5.   设备保温层表面必须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胶落。表面不得用石棉水泥抹面,宜采用金属外壳保护。

    三、         管道安装

    1.   管道材料应根据所输送物料的理化性质和使用工况选用。采用的材料应保证满足工艺要求,使用可靠,不吸附和污染介质,施工和维护方便。

    2.   引入洁净室(区)的明管材料应采用不锈钢。

    3.   输送纯化水、注射用水、无菌介质和成品和管道的材料宜采用低碳优质不锈钢或其他不污染物料的材料。

    4.   工艺管道上的阀门、管件的材料应与所在管道的材料相适应。

    5.   洁净室(区)内采用的阀门、管件除满足工艺要求外,应采用拆卸、清洗、检修均方便的结构型式。

    6.   管道与阀门连接宜采用法兰、螺纹或其他密封性能优良的连接件。凡接触物料的法兰和螺纹的密封应采用聚四氟乙烯。无菌药品生产中,药液的输送管咱的安装尽量减少连接处,密封垫宜采用硅橡胶等材料。

    7.   穿越洁净室(区)墙、楼板、顶棚的管道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8.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在设计和安装时庆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洗的部位。

    9.   引入洁净室(区)的支管宜暗敷。

    10.管道保温层表面必须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并宜用金属外壳保护。

    10.   洁净室(区)内的冷保温管道的保温层外壁温度不得低于环境的露点温度。

    11.   洁净室(区)内的各类固寂静管道均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12.   洁净室(区)内的配电设备的管线应暗敷,进入室内的管线口应严格密封,电源插座宜采用嵌入式。

    第五节空气净化系统

    一、         生产区域环境参数

    (一)      一般规定

    生产区域环境参数主要包括:空气洁净度、温度和相对湿度、新鲜空气量、压差、照度、噪声级。

    (1)         为了保证医药产品生产质量,防止生产环境对产品的污染,生产区域必须具备GMP规定的和与其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环境参数。

    (2)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应以空气洁净度(尘粒数和微生物数)为主要控制对象,同时还应相应控制其环境的温度、湿度、新鲜空气量、压差、照度、噪声等参数,其中验证内容至少包括温度、湿度、压差、悬浮粒子,微生物。

    (3)         环境空气中不应有不愉快气味以及有碍药品质量和人体健康的气体。

    (4)         生产区域环境参数应由管理生产工艺的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提出,经与空气净化技术人员充分协调,和技术经济多方面比较论证后最后确定。

    (二)      环境参数

    药品生产各工序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参见本章第二节中的规定。

    二、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及通风装置

    1.   对面积较大,空气洁净度较高,位置集中及消声、振动要求严格的洁净室采用集中式空调系统。反之,可采用分散式净化空调系统。

    2.   下列情况的空气净化系统宜分开设置。

    (1)         单向流洁净室与非单向流洁净室;

    (2)         高效空气净化系统与中效空气净化系统;

    (3)         运行班次和使用时间不同的洁净室;

    (4)         特殊药物的空气净化系统应符合本节第六条要求。

    3.   下列情况的空气净化系统,如经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则不应利用回风。

    (1)         固体物料的粉碎、秤量、配料、混合、制粒、压片、包衣、灌装等工序;

    (2)         固体口服制剂的颗粒、成品干燥设备所使用的净化空气;

    (3)         用有机溶媒精制的原料药精制干燥工序。

    (4)         凡工艺生产中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挥发性气体的生产工序。

    4.   洁净室内产生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应设单独的局部除尘和排风装置。

    5.   局部除尘土和排风系统在下列情况下,应单独设置:

    (1)         非同一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2)         排风介质混合后能产生加加剧腐蚀性、毒性、燃烧爆炸危险性;

    (3)         所排出的有害物毒性相差很大。

    6.   需要消毒灭菌的洁净室,应设排风设施。

    7.   洁净室排风系统应有防倒灌措施。如在排风总管上设止回阀,中效以上空气过滤器或电动密闭阀,工与排风风机连锁。

    8.   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排风系统应有防火、防爆措施。

    9.   换鞋室、存外衣室、盥洗室以及厕所、淋浴室应采取通风措施,其室内静压值应低于有洁净要求的生产区。

    10.洁净区内的送风机、回风机及与洁净室风量平衡有关的排风机的启闭应联锁,系统的开启程序为先开送风机,再开回风机和排风机,关闭时侧其联欢锁程序相反。

    11.非连续运行的洁净室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设置什班风机,并保持室内空气洁净度和正压、防止室内结露。

    12.事故排风装置的控制开关应与净化系统联锁,并分别设在洁净室和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室内宜设报警装置。

    三、         空气净化处理

    1.   空气洁净度100 000级及高于100 000级的空气净化处理,应采用初效、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其中100 000级空气净化处理,也可采用亚高效空气过滤代替高效空气过滤器。洁净室300 000级空气净化处理,宜采用初效,中效过滤器二级过滤,但需经计算确定。

    2.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除直流式系统和设置值班风机的系统外,应采取防止室外污染空气通过新风口渗入洁净室内的防倒灌措施。

    3.   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初效过滤器不应选用浸油式过滤器;

    (2)         中效空气过滤器且集中设置在净在空气调节系统的正压器;

    (3)         高效空气过滤器或亚高效空气器宜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终端;

    (4)         中效以上空气过滤器宜按额定风量选用。

    送风机可按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总送风量和总阻力值进行选择,中效以上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宜按初阻力的两倍计算。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如需电加热时,应选用管状电加热器,位置应布置在高效空气过滤器的上风侧,并应符防火安全措施。

    四、         气流组织和送风量

    1.气流组织的选择应以有利于微粒排除;气流方向尽可能与微粒沉降方向一致为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洁净工作区的气流速度,应满足洁净度和人体健康要求,并应使洁净工作区气流单一。

    (2)         送风口应靠近洁净室内洁净度要求高的工序;

    (3)         回风口宜均匀布置在洁净室下部,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附近应有回风口;

    (4)         余压阀宜设在洁净室气流下风侧,不宜设在洁净工作面高度范围内。

    2.非单向流洁净室内设置洁净工作台时,其位置应远离回风口。

    3.洁净室内有局部排风装置时,其位置应设在工作区气流的下风侧。

    4.洁净室的送风量,应取下列规定的最大值:

    (1)         为控制室内空气洁净度所需的送风量;

    (2)         根据热、湿负荷计算和稀释有害气体所需的送风量;

    (3)         按空气平衡所需要的送风量。

    5.洁净室气流组织宜按下表选用。

    气流组织

    空气洁净度

    100级


    10 000级

    100 000级

    300 000级




    气流类别

    垂直单向流

    水平单向流

    非单向流

    非单向流

    非单向流

    主要送风方式

    1.顶送(高效过滤器占顶棚面积≥60%)

    2.侧布高效过滤器,顶棚阻尼层送风

    1.侧送(送风墙满布高效过滤器)

    2.侧送(高效过滤器占送风墙面积≥40%)

    1.顶送

    2.上侧墙送风

    1.顶送

    2.上侧墙送风

    1.顶送

    2.上侧墙送风

    主要回风方式

    1.格棚地面回风

    2.相对两侧墙下部均布回风口

    1.回风墙满布回风口

    2.回风墙局部布置回风口

    1.双侧墙下部布置回风口

    2.单侧墙下部布置回风口

    1.双侧墙回风

    2.单侧墙回风

    1双侧墙回风

    2单侧墙回风

    五、风和管和附件

    1.   风管断面尺寸的确定,应考虑能对风管内壁进行清洁处理,并在适当位置密闭的清扫口。

    2.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管、回风总管,应设置密闭调节阀。送风机的吸入口处和需要调节风量处,应设置调节阀。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应设置调节阀、止回回阀或密闭阀。

    3.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和调节阀以及高效空气过滤器的保护网、孔板和扩散板等附件的制作材料和涂料,应根据输送空气的洁净要求及其所处的空气环境条件确定。

    洁净室内排风系统的风管、调节阀和止顺阀等附件的制作材料和涂料,应根据排除气体的性质及其所 处的空气环境条件确定。

    4.   在中效和高效空气过滤器前后,应设置测压孔。在新风管和送回风总管以及需要调节风量的支管上,应设置风量测定孔。

    5.   排除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可采用塑料风管,菘他风管以及风管的保温和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六、特殊药物生产洁净室

    1.   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避孕药品、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放射性药品、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加工或操作病原体等任何认国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的房间室内要保持正压,与相邻房间之间要保持相对负压。

    2.   上述房间的送风口和排风口均应安装高效空气过滤器。

    3.   生产或分装上述药品应有独立的净化空调系统,其排风口与其他药作净化空调系统的机关报风口之间定相隔一定距离。

    4.   来自病原体作业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来自危险度为2类以上病原体作业区的空气应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

    5.   放射性药品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排气应采用过滤装置,使其符合国家关于辐射性药品应采用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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