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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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我们公司将自产的产品作为试用装,免费送给潜在客户,用于市场退广。会计上,直接将这部分支出按照账面成本计入了销售费用,现在即将面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们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在汇缴申报表中,又该如何填写呢?”
实务中,很多企业都存在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发放福利或者对外捐赠等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举个例子,小畅公司2020年12月以自产的100个保温杯用于广告宣传,保温杯的成本价为80元/个,不含税售价为100元/个。
其会计处理如下:
注意: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无偿赠送给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之一,需要按照商品的公允价值计提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A公司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100=1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80×100=8000(元)。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会在视同销售调整项中,新增2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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